陕西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来了

发布时间:2020-03-06 11:00 发布人:瑞友集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7号),决定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核心就是“免、减、缓”三项政策

免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不需要参保单位办理额外的申报手续和提供证明材料。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和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不在减免范围。

减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企业划型: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及企业参保人数等综合确定。

 
缓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2020年连续3个月亏损且财务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其中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缓缴期限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
 
考虑到与前期出台政策相衔接
我省增加了
“延、退”
的措施
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
 
延  对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020年2月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退  已缴纳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费额,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
对享受免征的,3月底前办理退费,单位不再申请;
对享受减半征收的,按照优先退费原则,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在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企业要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